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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0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冯端与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端,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424号原告:冯端,男,汉族,1987年5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晖一街99号一栋二单元二十四层。法定代表人:刘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端诉被告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端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端撤回对被告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端负担。审判员 周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朝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