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669号原告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大厦*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22877429J。法定代表人杜国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小青,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菲,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号第五国际*****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83597164G。负责人彭拯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彦儒,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号鲁班大厦写字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18XW。法定代表人李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彦儒,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193元,其余16193元退还原告。审 判 员 逯 涛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