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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姚其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其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刑初250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其平,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于襄阳市高新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襄阳市高新区。2001年7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汉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当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州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其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其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姚其平在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光彩市场盗窃作案8起,盗窃现金47920余元等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8月4日晚,姚其平来到光彩市场孔某经营的福连天木业店门前,撬开铝合金卷闸门进入店内,用起子撬开办公桌抽屉,盗走现金1300元。2.2016年9月23日晚,姚其平来到光彩市场吴闪经营的福连天木业店门前,撬开铝合金卷闸门进入店内,用菜刀撬开办公桌抽屉,盗走现金几十元。3.2016年9月30日晚,姚其平来到光彩市场灯饰城,先后将飞利浦照明店、耀华灯饰店、明雅灯饰店玻璃门砸破进入店内,用起子撬开办公桌柜子,盗走飞利浦照明店现金3300元、耀华灯饰店现金300余元、明雅灯饰店现金120元。4.2016年9月一天晚上,姚其平来到光彩市场吉利木业店门前,撬开铝合金卷闸门进入店内,盗走硬中华牌香烟若干。5.2016年10月31日晚,姚其平来到光彩市场王贺中经营的山东木业店门前,撬开铝合金卷闸门进入店内,将店内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4万元。6.2016年12月3日晚,姚其平来到光彩市场先后撬开万某五金店、小金木业店、福连天木业店铝合金闸门进入店内,将店内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共计2000余元。7.2016年12月30日晚,姚其平来到光彩市场亿佳木业店门前,撬开铝合金卷闸门进入店内,将店内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800元及黄鹤楼牌香烟若干。8.2017年1月1日晚,姚其平来到光彩市场嘉伟吊顶店门前,撬开铝合金卷闸门进入店内,盗走店内现金100余元。另查明,2016年9月至12月,姚其平来到光彩市场鄂西建筑模板店、千年舟木业店、腾飞木业店盗窃未遂。姚其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其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郝某、吴某、彭某、马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孔某、陈某、金某、高某、王某4、徐某、单某、李某的证言,办案民警制作的姚其平指认盗窃现场笔录、拍照的姚其平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调取的被盗店铺的监控视频截图、姚其平在CRS机存取款机监控视频截图及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47920余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姚其平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其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姚其平的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姚其平违法所得4792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志敏审 判 员  褚志勇人民陪审员  顾会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艺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