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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芝与被告白辉、柳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芝,白辉,柳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6072号原告:刘玉芝,女,汉族,1950年8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告:白辉,男,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柳路,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刘玉芝与被告白辉、柳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刘玉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玉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玉芝负担。审 判 长  丁 旦人民陪审员  管信平人民陪审员  陈治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韩姗姗书 记 员  汪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