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北辰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与新疆名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北辰四通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名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151号原告:四川北辰四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名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唱,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北辰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名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本院于立案当日通知原告四川北辰四通建设有限公司须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四川北辰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时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北辰四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喜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