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东芝电子元器件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格医疗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子元器件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海格医疗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4528号原告:东芝电子元器件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中牟田浩典(NAKAMUTAHIRONORI),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格医疗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纪发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芝电子元器件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海格医疗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芝电子元器件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东芝电子元器件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645元,退还原告东芝电子元器件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审判员 蒋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