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0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冈市益辉杰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子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市益辉杰商贸有限公司,张子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市益辉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AU6G7H。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法定代表人王荣胜,经理。被执行人张子益,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02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子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7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0万元,但执行人张子益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张子益在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有出让综合用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黄冈国用(2005)第00160305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子益名下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黄冈国用(2005)第001603059号)。二、查封土地由被执行人张子益负责保管,但不得设置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再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