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天津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天津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七纬路交口,负责人:王双宁,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6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市建委,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三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