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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郝雪冬、袁春香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郝雪冬,袁春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财保49号申请人: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260号。法定代表人付凤英,该公司总经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平,男,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郝雪冬,现住乌兰察布市。被申请人:袁春香,现住乌兰察布市。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学府康都B座16层。负责人祝有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郝雪冬、袁春香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76120元的财产。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险单号为×××的保险金额176120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7612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李晓光审判员康亚红代理审判员马佳佳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赵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