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志芳与崔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芳,崔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杨志芳。被执行人:崔壮。本院在执行杨志芳与崔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6)黑0102民初8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志芳于2017年2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05万元,未执行3.8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崔壮无车辆、无股权信息,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据此,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崔壮每月给付5000元至给付完毕为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