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霍乃仁诉被告孙林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乃仁,孙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1民初398号原告:霍乃仁,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保德县杨家湾乡霍家梁村人。被告:孙林,男,汉族,农民,保德县东关镇陈家梁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乃仁诉被告孙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霍乃仁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乃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建新审判员 郝志飞审判员 马俊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