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牛峰与泌阳县龙府超市、王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峰,泌阳县龙府超市,王晓,贾会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63号原告:牛峰,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龙府超市,住所地泌阳县新一高学校院内。负责人:贾会帅。被告:王晓,女,成年,汉族,住泌阳县。被告:贾会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牛峰与被告泌阳县龙府超市、王晓、贾会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泌阳县龙府超市、王晓、贾会乐的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峰撤回对被告泌阳县龙府超市、王晓、贾会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牛峰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焦昊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