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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庆栓与宋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栓,宋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778号原告李庆栓,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江峰,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栓与被告宋江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栓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原告李庆栓负担。审 判 长  谷建辉代理审判员  田喜中陪 审 员  王 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