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庆栓与宋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栓,宋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778号原告李庆栓,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江峰,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栓与被告宋江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栓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原告李庆栓负担。审 判 长 谷建辉代理审判员 田喜中陪 审 员 王 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