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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竹斌与浙江中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竹斌,浙江中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322号原告:陈竹斌,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被告:浙江中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55938355J),住所地:新昌县双彩乡新市场下街头。法定代表人:杨锵春,负责人。原告陈竹斌与被告浙江中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竹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竹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