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金建平与深圳市明华盛业发展有限公司、苏晓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平,深圳市明华盛业发展有限公司,苏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金建平,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号码:433129196808200020。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声铭,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深根,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华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社区老围新村某巷某号某楼,组织机构代码:73305XXXX。 法定代表人:苏晓华。 被执行人:苏晓华,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号码:4403011977XXX78XX。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建平与被执行人苏晓华、深圳市明华盛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5)2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160万元及利息、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533570元、仲裁费人民币507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债务。因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仲裁阶段经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04号案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晓华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满园某栋某房(产权证号:龙07-××6)房产。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晓华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满园2栋901(产权证号:龙07-××6)房产的轮候查封。 二、终结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5)29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莹 莹 审 判 员 杜 佳 鑫 审 判 员 杨 雁 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耀 天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