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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荣、鲍立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建荣,鲍立兵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3839号原告: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大转盘东辰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胡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荣,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鲍立兵,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建荣、鲍立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