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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与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傅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傅波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61号原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金钱公路3492号。法定代表人:吴江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双联村。法定代表人:谢军良,董事长。被告:傅波,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舟,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傅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03元,减半收取4201.50元,由原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玲人民陪审员  范荣新人民陪审员  徐 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