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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亚菊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都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995号原告:刘亚菊,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英,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都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街165号、167号、171号、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员工宿舍。原告刘亚菊与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亚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亚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亚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亚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彩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