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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海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奇,李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733号申请执行人:李梦奇,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东,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李梦奇申请执行李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84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梦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海东按照判决给付金额6339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海东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海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梦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海东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梦奇申请执行的案款6339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李梦奇确认,被执行人李海东确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梦奇发现被执行人李海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井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