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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595号申请人:张凯,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寺坡石漫滩大道*号院,身份证号4104811986********。张凯与袁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凯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袁忠云所有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1号G1号楼2单元24层2401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J1400188****),限制金额140万元。张凯向本院提交一份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保险金额1364444.13元,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忠云所有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1号G1号楼2单元24层2401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J1400188****),限制金额14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张凯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蔚青审 判 员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