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8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卢杏花与陈庆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杏花,陈庆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8民初466号原告卢杏花,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田林县。委托代理人潘补荣,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田林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庆仁,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杏花诉被告陈庆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书面通知原告卢杏花,通知其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期限过后,原告卢杏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卢杏花承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杨永瑶审 判 员 黄启永人民陪审员 覃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