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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俊豪、刘琼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俊豪,刘琼英,袁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何俊豪,女,生于1963年2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刘琼英,女,生于1970年6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袁亚辉,男,生于1962年4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407号何俊豪与刘琼英、袁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袁亚辉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自行向何俊豪给付689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偿还义务尚余36000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