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6080号原告谢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87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谢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文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9日被告向我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到期后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谢某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该借款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事实清楚,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某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文秀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