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张彦波申请执行韩瑞华、杜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波,韩瑞华,杜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彦波,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韩瑞华,女,汉族,1962年11月1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杜世文,男,汉族,1955年12月9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彦波与被执行人韩瑞华、杜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左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瑞华、杜世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世文、韩瑞华支付借款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世文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4000元,执行费5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新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