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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二村民委员会、朱汝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二村民委员会,朱汝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49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二村浅塘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泽濂,该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文、杨兵,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汝鹏,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二村民委员会(以下称沙圩二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朱汝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6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沙圩二村民委员会因欲与朱汝鹏协商解决纠纷,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沙圩二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二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