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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喜喜申请执行高宝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喜喜,高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84号申请执行人叶喜喜,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马家沟乡镇府背后。被执行人高宝军,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任塔政村任塔一对017号。本院在执行叶喜喜申请执行高宝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喜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高宝军的执行线索,本院也查无结果,申请执行人叶喜喜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撤销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