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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督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震申请长沙餐乐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震,长沙餐乐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督第24号申请人胡震,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朱湖南省桃江县。被申请人长沙餐乐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源鑫阁小区4E113-114号。法定代表人刘飞球。申请人胡震与被申请人长沙餐乐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31日发出(2017)湘0121民督第2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长沙餐乐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121民督第20号支付令自动失效。申请费47元,由申请人胡震负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