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得萍与董泽秀、栗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萍,董泽秀,栗永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初186号申请人:张得萍,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城。被申请人:董泽秀,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栗永禄,男,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与董泽秀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张得萍与被申请人董泽秀、栗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得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董泽秀、栗永禄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购买的位于佳华大厦第13层5号商品房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抵押等)。案件申请费2620.00元,由张得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冉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