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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康灶、蔡会飞等与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康灶,蔡会飞,蔡康定,蔡阿柳,永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初81号原告蔡康灶,男,1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蔡会飞,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蔡康定,男,1XXX年XX月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蔡阿柳,女,1XXX年XX月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缪长希,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县前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康灶、蔡会飞、蔡康定及蔡阿柳诉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诉争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康灶、蔡会飞、蔡康定及蔡阿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人民陪审员  潘春子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芳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