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康灶、蔡会飞等与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康灶,蔡会飞,蔡康定,蔡阿柳,永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初81号原告蔡康灶,男,1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蔡会飞,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蔡康定,男,1XXX年XX月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蔡阿柳,女,1XXX年XX月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缪长希,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县前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康灶、蔡会飞、蔡康定及蔡阿柳诉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诉争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康灶、蔡会飞、蔡康定及蔡阿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人民陪审员 潘春子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芳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