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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辉与邓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邓玉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1505号原告:杨辉,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邓玉瑞,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原告杨辉与邓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杨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杨辉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辉负担。审判员  陈细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芳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