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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白小平与祁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平,祁建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民初2701号原告白小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段润祥,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建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白小平诉被告祁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小平及委托代理人段润祥,被告祁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5232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秋至2016年秋,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工地干活,被告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工资,但被告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54827元欠据一支,在原告催要下,被告仅支付2500元工资,剩余52327元至今未支付。被告祁建峰辩称,尾欠工程款是事实,但双方约定三年还清。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欠据一支,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52327元。被告祁建峰质证意见,认可。被告祁建峰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秋至2016年秋,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工地干活,共挣工资54827元,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支;之后,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500元;剩余52327元工资未支付。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因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支,该欠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在出具欠据时约定3-4年内付清,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这种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建峰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白小平工资52327元。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被告祁建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瑞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