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1185号原告:张勇,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昌,十堰市郧阳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46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局局长。原告张勇与被告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其开办单位原郧县工业经济贸易总公司出售给我的位于郧阳区城关镇××沿××大道××单元××室房屋办理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手续,办理费用由被告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因住房困难,在被告开办的原郧县工业经济贸易总公司购买位于郧阳区城关镇××大道××号房屋一套,并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协议约定了交房时间、办理两证等相关事宜,我也先后交清了房款。自2002年至今已长达15年之久,我及家人均居住在此,可房屋两证等相关手续至今未予办理。被告开办的公司于2001年因经营不善倒闭,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与我同一栋楼的购房户已通过国土局、房管局办理了“两证”,但我所购的房屋却至今未能办理。我多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请求解决,至今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勇主张其与原郧县工业经济贸易总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却不能提交房屋买卖的合同依据,不能证明其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