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东宝与庄乾坤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东宝,庄乾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东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庄乾坤。再审申请人李东宝因与被申请人庄乾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2016)吉068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和(2017)吉06民终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东宝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庄乾坤不具有作为原告的诉讼资格,案涉取暖费基于供热合同产生,签订合同的对方为临江市利民供热公司,与当时的房屋所有权人也即李东宝为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取暖费纠纷产生的债务的实际债权人应当为案外人供热公司,庄乾坤不能基于供热合同产生对李东宝的债权。其次,庄乾坤并没有因为交付了4万元而受到实际的损失,案涉房屋的产权是由庄乾坤基于人民法院拍卖从李东宝处取得的,庄乾坤当时取得该房屋时,该房屋因为拖欠取暖费,该费用已经作为决定房屋拍卖价格的因素之一核销在总成本中,庄乾坤实际支付的价款远远少于拍卖价格,庄乾坤支付了4万元后,其本身的利益并没有实际受损。故双方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综合以上两点,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江市利民供热有限公司2016年7月9日出具证明,证实李东宝在经营临江市古上元楼期间,拖欠该公司2005、2006年供热费,该公司在多次要求李东宝交付费用无果后,无奈找到古上元楼新买主庄乾坤要求其支付李东宝拖欠的供热费,否则,该公司将对古上元楼停止供热,庄乾坤分两次垫付2005、2006年的供热费人民币4万元。临江市利民供热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已不享有对于李东宝欠付的2005、2006年供热费的债权。庄乾坤对于临江市利民供热有限公司无上述合同义务,李东宝对其欠付临江市利民供热有限公司2005、2006年供热费无异议,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庄乾坤已实际垫付上述供热费,李东宝亦知悉此事实,庄乾坤在其垫付上述供热费后,有权向李东宝主张权利,且庄乾坤向李东宝主张权利并未损害李东宝的利益。李东宝称该费用已经作为决定房屋拍卖价格的因素之一核销在总成本中,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东宝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东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永辉审 判 员 李 楠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赫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