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遵义县三合镇大洞采石场、李明中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遵义县三合镇大洞采石场,李明中,文小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监2号原审原告:遵义县三合镇大洞采石场,组织机构代码:56090376-9,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堰河村。负责人:XX刚,该企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兴波,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明中,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住址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良,贵州庭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文小琴,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住址,原审原告遵义县三合镇大洞采石场与原审被告李明中、文小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汇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可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