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荣齐与杨会青、陈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齐,杨会青,陈月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390号原告:刘荣齐,男,1957年2月25出生,汉族,农民,住遂平县。被告:杨会青,女,40岁,住遂平县工业集聚区。被告:陈月梅,女,40岁,住遂平县工业集聚区。原告刘荣齐与被告杨会青、陈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荣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荣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齐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刘荣齐负担。审判员 赵新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