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泰安市丰金源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泰安市丰金源钢铁有限公司,泰安市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孙兆丽,孙丰金,曹淑贞,苏道河,曹淑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83号,组织机构代码86651900-6。主要负责人:邵长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申照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安市丰金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689473499。法定代表人:孙丰金,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圣元官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28633556。法定代表人:孙兆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兆丽,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孙丰金,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曹淑贞,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苏道河,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曹淑风,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丰金源钢铁有限公司、泰安市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孙兆丽、孙丰金、曹淑贞、苏道河、曹淑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提起财产查控,已冻结孙兆丽银行存款7521.73元、曹淑贞银行存款2432.62元。后本院又相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动产以及互联网银行、证券开户等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1月9日,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建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