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徐苏寒与张文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苏寒,张文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283号原告:徐苏寒,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张文全,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汉江中路471号。负责人:高继荣。原告徐苏寒与被告张文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徐苏寒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苏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苏寒负担。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佐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