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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佳静、蔡卓燠与张波、候绛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佳静,蔡卓燠,张波,候绛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69号申请人蔡佳静,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蔡卓燠,男,201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张波,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候绛翼,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本院在执行菜佳静、蔡卓燠与张波、候绛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蔡佳静、蔡卓燠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照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