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佳静、蔡卓燠与张波、候绛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佳静,蔡卓燠,张波,候绛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69号申请人蔡佳静,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蔡卓燠,男,201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张波,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候绛翼,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本院在执行菜佳静、蔡卓燠与张波、候绛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蔡佳静、蔡卓燠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照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