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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八力招待所与重庆银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八力招待所,重庆银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781号原告:重庆市八力招待所,住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二村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2676488K。负责人:李跃红,女,汉族,1968年6月21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驰,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银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明镜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1003588514。法定代表人:程光辉,女,汉族,1967年11月2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夙梦,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重庆市八力招待所与被告重庆银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市八力招待所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管君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