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宝龙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公司,李二白,刘艳青,刘爱华,刘艳芬,刘保红,马宝龙,迟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262号原公诉机关五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五寨公司”),地址:五寨县迎宾西街。负责人索开秘,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甄峰,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公诉机关五寨县人民检察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二白,女,194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五寨县李家坪乡老牛坡村东巷**号人,现住五寨县老牛坡村。系被害人刘玉才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艳青,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五寨县李家坪乡老牛坡村东巷**号人,现住五寨县老牛坡村。系被害人刘玉才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爱华,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五寨县李家坪乡老牛坡村东巷**号人,现住五寨县老牛坡村。系被害人刘玉才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艳芬,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五寨县李家坪乡老牛坡村东巷**号人,现住五寨县老牛坡村。系被害人刘玉才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保红,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五寨县李家坪乡老牛坡村东巷**号人,现住五寨县老牛坡村。系被害人刘玉才之子。原审被告人马宝龙,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藉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庆明路45号人,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3日被五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五寨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迟伟萍,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五委***组人,现住五寨县新村。五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宝龙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二白、刘艳青、刘爱华、刘艳芬、刘保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晋0928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带着判决。判后,审被告人马宝龙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公司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民事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寨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8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带着判决第(二)、(三)项判决,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二白、刘艳青、刘爱华、刘艳芬、刘保红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056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公司已足额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迟伟萍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垫支款26480元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款中应予返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迟伟萍。二、发回五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季蓉审判员胡正斌审判员马丽珍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