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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旗雄与被申请人鲁晓玲、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旗雄,鲁晓玲,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财保11号申请人:郝旗雄,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其钦,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丹,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鲁晓玲,女,汉族,。被申请人: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32号楼12号门点。法定代表人:鲁晓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郝旗雄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金塔县人民政府、金塔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金塔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应支付被申请人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的未到期工程款1353.26万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在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的账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鲁晓玲名下位于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号楼×号商铺、嘉峪关市兰新东路×××号商铺,价值共计10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金塔县人民政府、金塔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金塔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应支付被申请人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的未到期工程款1353.26万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7月30日;2、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在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的账号×××。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30日;3、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鲁晓玲名下位于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号楼×号商铺、嘉峪关市兰新东路×××号商铺。查封期限至2020年7月30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郝旗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闫辉国审判员  李 群审判员  张熙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