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雪花与赵汉军、宜阳县云龙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花,赵汉军,宜阳县云龙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民初1784号原告:赵雪花,女,194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喜,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娜,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汉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宜阳县云龙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宜阳县柳泉镇柳泉村。负责人:赵汉军,该校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0号龙泉大厦北侧1楼、5楼。负责人:肖香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渊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原告赵雪花与被告赵汉军、宜阳县云龙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云龙驾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雪花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喜、王向娜、被告赵汉军、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渊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为185208.65元,减去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应再赔偿175208.65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保留出院后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诉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9日9时10分,被告赵汉军驾驶被告云龙驾校的豫C80**学小型轿车沿八官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八官线190KM+900M处道路时,与同向在前于会霞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乘坐原告)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赵雪花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1)、骨盆骨折;(2)、多发性肋骨骨折;(3)、左裸关节骨折脱位;(4)、头外伤;(5)、全身多处擦伤。住院治疗20天,由于并发症等原因,原告转至郑州大学洛阳中心医院治疗7天,并发症得到有效控制后,又转至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24天。该事故经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宜公交认字[2017]第0419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汉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豫C80**学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由于被告赵汉军违章驾车,给原告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被告赵汉军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合法损失;被告云龙驾校作为车主,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合法损失;肇事车辆豫C80**学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我公司被保险人为云龙驾校,应提供驾驶人上岗资格证,依据保险约定没有免赔和拒赔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承担受害人赵雪花的实际损失;2、我公司前期垫付有10000元医疗费,应予以扣除;3、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被告赵汉军辩称,1、答辩人为履行职务驾驶被告云龙驾校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被告云龙驾校赔偿原告各项合法损失;2、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被告云龙驾校辩称,1、因答辩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赵汉军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答辩人依法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合法损失;2、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合法损失;3、答辩人给原告垫付16970.05元,应依法支付给答辩人。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原、被告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应予支持,但以合理为限。因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赵汉军赔偿,因赵汉军系云龙驾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肇事,赵汉军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云龙驾校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73595.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50元/天×51天)、营养费1020元(20元/天×51天)、护理费9461.52元(33857元/年÷365天×51天×2人)、交通费酌定500元,以上合计187127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已支付),在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9962元。超出交强险部分16716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云龙驾校已支付原告16970.05元,该款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数额中扣减,被告云龙驾校可到保险公司理赔,扣减后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601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雪花160157元,该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赵雪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2元,由被告宜阳县云龙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丙飞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指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却的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