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任爱军、任东兵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爱军,任东兵,任海元,平山县大吾乡西大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爱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峰(系任爱军外甥)。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东兵。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建(系任东兵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海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平山县大吾乡西大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山县大吾乡西大吾村。法定代表人:任彦军,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任爱军、任东兵因与被上诉人任海元及原审第三人平山县大吾乡西大吾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任海元主张排除妨害,需以争议通道是历史形成的通道且该通道系目前唯一的必经通道为前提,原审判决对上述基本事实未予查明。重审时应查明该道路是否为任海元唯一通行道路,以及任海元是否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排除妨害,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爱军、任东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靖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