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苏小明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明,孙联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苏小明,男,1985年0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联文,男,1979年08月16日出生。苏小明申请执行孙联文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0384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小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联文按照执行证书给付金额共计1800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孙联文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联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小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孙联文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小明申请执行的案款1800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苏小明确认,被执行人孙联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苏小明发现被执行人孙联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