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仁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市仁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仁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1218号金地苑小区1号楼10层1008室。法定代表人:张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505室。法定代表人:许福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维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长和,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蚌埠市仁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6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蚌埠市仁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淮上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蚌埠市仁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第六条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如发生争议后,应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受理由乙方(即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经营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的经营地点在南京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