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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欧根四、邓爱香与株洲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欧建龙、江梦鹤、刘芳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根四,邓爱香,株洲县房产管理局,江梦鹤,刘芳,欧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1行初1号原告:欧根四,男,原告:邓爱香,女,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欢明,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县向阳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冬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村华,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江梦鹤,男,第三人:刘芳,女,第三人:欧建龙,男,原告欧根四、邓爱香与被告株洲县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江梦鹤、刘芳、欧建龙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欧根四、邓爱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根四、邓爱香撤回对株洲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江梦鹤、刘芳、欧建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根四、邓爱香负担。审 判 长  刘坤齐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人民陪审员  唐石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