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欧根四、邓爱香与株洲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欧建龙、江梦鹤、刘芳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根四,邓爱香,株洲县房产管理局,江梦鹤,刘芳,欧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1行初1号原告:欧根四,男,原告:邓爱香,女,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欢明,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县向阳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冬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村华,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江梦鹤,男,第三人:刘芳,女,第三人:欧建龙,男,原告欧根四、邓爱香与被告株洲县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江梦鹤、刘芳、欧建龙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欧根四、邓爱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根四、邓爱香撤回对株洲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江梦鹤、刘芳、欧建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根四、邓爱香负担。审 判 长 刘坤齐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人民陪审员 唐石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