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史行洲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海讯科技有限公司,史行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特1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江苏海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1幢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16253257U。法定代表人:丁永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史行洲,男,汉族,1992年11月11日生,住溧阳市。申请人江苏海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讯公司)与被申请人史行洲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海讯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讯公司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海讯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溧劳仲案字[2017]第6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海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银芬审判员 沈超彦审判员 顾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