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军,宋军,孔凡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902号原告:王玉军,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宋军,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孔凡萍,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坦,系两被告之子,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军诉被告宋军、孔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费1820元,共计3970元,由原告王玉军负担。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卡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