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冯运天、芮丰成等与苏宝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运天,芮丰成,马春明,苏宝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134号之一原告:冯运天,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芮丰成,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马春明,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苏宝山,男,49岁,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荣,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运天、芮丰成、马春明与被告苏宝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冯运天、芮丰成、马春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运天、芮丰成、马春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审 判 长 姜晏鹏人民陪审员 刘凤芝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雪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