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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永丰与马启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丰,马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丰,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启刚,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启刚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线索;且被执行人马启刚长期下落不明,至今未能传唤到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马启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